每次 1~2 喷,每日 3~4 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剂量为 1 mg(一喷的喷量)。如果 60~90 分钟没有较好的镇痛作用,可再喷 1 mg(一喷的喷量)。如果需要,初始剂量 3~4 小时后可再次给药。 病人剧痛时,初始剂量可为 2 mg(二喷的喷量)。病人可止痛休息和保持睡意,这种情况 3~4 小时不要重复给药。 老年病人、肝、肾功能不全者的初试剂量应控制在 1 mg(一喷的喷量)以内,如有需要,在 90~120 分钟再给药 1 mg(一喷的喷量)。这些人的重复给药剂量需根据病人的药物反应情况而定,不必固定给药间隔时间,间隔时间一般应不少于 6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