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于下列病人。
1. 高度心动过缓(明显窦性心动过缓),房室传导阻滞(Ⅱ、Ⅲ度),窦房传导阻滞,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的病人 [ 有可能导致上述症状恶化 ]。
2. 糖尿病酮症、代谢性酸中毒的病人 [ 有可能增强酸中毒对心肌收缩力的抑制 ]。
3. 有可能出现支气管哮喘、支气管痉挛的病人 [ 有可能收缩支气管,诱发支气管哮喘甚至恶化 ]。
4. 心源性休克的病人 [ 有可能抑制心功能,导致症状恶化 ]。
5. 肺动脉高压所致右心衰竭的病人 [ 有可能抑制心功能,导致症状恶化 ]。
6. 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病人 [ 有可能抑制心功能,导致症状恶化 ]。
7. 未治疗的嗜铬细胞瘤病人 [ 参考“注意事项”中的“与用法用量有关的注意事项”]。
8. 孕妇或有怀孕可能的妇女 [参考“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9. 对本药成分有过敏病史的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