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仅能用于气管内给药。 给药时间:1)预防性用药:适用于胎龄小于 29 周和/或存在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风险的早产儿,在出生后应尽早给药,最好在出生后 30 分钟内;2)治疗性用药:要在出现 RDS 早期征象后尽早给药,通常在患儿出生后 12 小时以内,不宜超过 48 小时,给药越早效果越好。 剂量:70mg/kg 出生体重,给药剂量应根据患儿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首次给药范围可在40~100mg/kg 出生体重,多数病例如能早期及时用药,70mg/kg 即可取得良好效果;病情较重,胸片病变明显,动脉血氧分压较低,或有合并症的病例,偏大剂量可有更好效果。 用法:应用前检查药品外观有无变色,每支加 2ml 注射用水,将药品复温到室温(可在室温放置 20 分钟或用手复温),轻轻振荡,勿用力摇动,使成均匀的混悬液,若有少量泡沫属正常现象。按剂量抽吸于 5ml 注射器内,以细塑料导管经气管插管注入肺内,插入深度以刚到气管插管下口为宜。总剂量分 4 次,按平卧、右侧卧、左侧卧、半卧位顺序注入。每次注入时间约为 10~15 秒,注入速度不要太快,以免药液呛出或堵塞气道,每次给药间隔加压给氧(频率 40-60 次/分)1~2 分钟左右(注意勿气量过大以免发生气胸),注药全过程约 15 分钟。给药操作应由 2 名医务人员合作完成,注药过程中应密切监测患儿呼吸循环情况,肺部听诊可有一过性少量水泡音,不必做特殊处理。给药后 4 小时内尽可能不要吸痰。 给药次数:多数通常只应用 1 次即可,如患儿呼吸情况无明显好转,需继续应用呼吸机,明确呼吸衰竭是由 RDS 引起,必要时在第一次用药后 12~24 小时(至少 6 小时)可应用第2 次,重复给药最多应用 3 次,剂量与首次给药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