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本品时,静脉滴注速度宜慢,对原有心律失常及各类器质性心血管疾病患者,应慎用本品或减少剂量;本品产生的各项心脏毒性,除十分严重者,一般多于停用本品后消失。
(2) 下列情况应慎用或减少剂量:骨髓功能显著抑制或血象呈严重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肝功能或肾功能损害;有痛风或尿酸盐肾结石病史患者。
(3) 对诊断的干扰:白血病时有大量白血病细胞破坏,采用本品时破坏会更增多,血液及尿中尿酸浓度可能增高。
(4) 用药期间应定期随访检查下列各项:①周围血象,每周应随访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血小板、血红蛋白量1~2次,如血细胞在短期内有急骤下降现象者,则应每周观察血象;②肝功能,包括血清1分钟胆红素、总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等;③心脏体征及心电图检查。
(5) 当本品作为治疗急性白血病联合化疗方案组成药物时,其具体剂量及疗程必须参考有关规定。
(6) 本品适用于血白细胞不增多而骨髓增生的急性白血病,但宜从小剂量开始。
(7) 本品静脉滴注时滴速要慢,要求稀释为500ml的高三尖杉酯碱要滴定3小时以上。
(8) 使用本品及联合化疗方案时适当增加患者的液体摄入量,以防止血清尿酸含量的增高及尿酸性肾病的发生。
(9) 对已合并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的患者,在处理DIC的同时,仍可考虑小剂量选用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