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药时间一般不宜超过14天,若必须继续用药时,应作对听觉器官和肾功能进行严密监护。
2.本品稀释后可静脉滴注,不能作静脉推注用。
3.肝功能异常者慎用。
4.有条件时用药过程中应监测血药浓度,并据此调整剂量。不能测定血药浓度时,应根据测得的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尤其对肾功能减退者、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或老年患者、休克、心力衰竭、腹水或严重失水等患者。
5.长期应用本品可能导致耐药菌过度生长。
6.给药剂量应尽量选择在最小有效剂量附近,剂量越大毒性越强。
7.本品不宜与其他药物混合静滴。
8.孕妇、哺乳期妇女及高龄者慎用。或暂停哺乳。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慎用本品。若使用本品,应根据血药浓度或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
9.不宜与右旋糖酐、呋喃苯氨酸及其它氨基甙类药物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