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滥用可能性
本品含丁丙诺啡,为μ阿片受体部分激动剂,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精神药品。丁丙诺啡滥用形式与其他阿片受体激动剂(合法或非法)相似,阿片受体激动剂是药物滥用者和药物成瘾者寻找对象,且易被非法倒卖。开具处方或调剂本品时,如发现存在误用、滥用或倒卖风险增加情况,应考虑到上述风险。但是关于误用、滥用和倒卖的担忧不应妨碍疼痛的合理治疗。
给患者开具处方前,需评估阿片类药物滥用或成瘾风险,本人或其家族有药物滥用史(包括药物或酒精滥用或成瘾)或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如重度抑郁症)阿片类药物滥用风险会增加。风险增加的患者仍适合缓释阿片类药物治疗;但是应加强对此类患者误用、滥用或成瘾体征的监察。由于此类药物即使在正确的临床应用中也具有成瘾风险,因此所有接受阿片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均应常规监察误用、滥用和成瘾体征。
通过咀嚼、吞咽、嗅吸或注射从丁丙诺啡透皮贴剂中提取的丁丙诺啡的误用或滥用本品,会导致阿片类药物释放失控,并且可能导致用药过量和死亡的显著风险[见【药物过量】]。
危及生命的呼吸抑制
本品主要风险是呼吸抑制,呼吸抑制如果得不到及时确诊和治疗就会导致呼吸停止和死亡。阿片类药物导致呼吸抑制症状表现为自主呼吸减少和呼吸频率下降,通常伴有“叹气”式呼吸(间歇期异常长的深呼吸)。因阿片类药物引起的呼吸抑制导致的二氧化碳(CO2)滞留会加重阿片类药物的镇静作用。根据患者临床表现,呼吸抑制治疗控制包括密切观察、支持疗法和使用阿片类药物拮抗剂[见【药物过量】]。
本品治疗期间随时有发生严重、危及生命或致命性呼吸抑制可能,尤其在开始治疗或剂量增加期间风险最大。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和剂量增加期间,应密切监测患者呼吸抑制。告知患者只能依照处方使用,不得自行使用。将本品存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以免使用不当导致致命性呼吸抑制。
为减少呼吸抑制的风险,正确给药和剂量滴定是基本原则[见【药物过量】]。患者从其他阿片类药物换用本品时,如果首次剂量过高会导致致命性用药过量。在推荐剂量下且非误用或滥用时,缓释阿片类药物也曾有呼吸抑制的报道。
为进一步减少呼吸抑制风险,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正确给药和剂量滴定是基本原则,仅具备强效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疼痛治疗相关知识的医疗专业人员才可以开具本品处方。
本品禁忌用于呼吸抑制患者和存在危及生命的呼吸抑制风险增加的患者[见【禁忌】]。
意外暴露
意外暴露本品,尤其是儿童,会导致致命性丁丙诺啡用药过量。
老年、恶病质和体弱患者
老年、恶病质和体弱患者更易出现呼吸抑制,因该人群相对于年轻及健康人群来说,脂肪储备差,肌萎缩或药物清除率改变而导致药物的药代动力学发生变化。因此,应对此类患者密切监测,尤其是本品开始治疗和剂量滴定期间,以及本品与其他具有抑制呼吸作用药物合用时。
慢性肺病患者用药
对于显著慢性阻塞性肺病或肺源性心脏病患者、以及呼吸储备严重下降、缺氧、高碳酸血症或预先存在呼吸抑制的患者应进行监测,尤其是在本品开始治疗和剂量滴定期间,因为此类患者即使使用正常治疗剂量也会导致呼吸动力减少甚至呼吸暂停。如果可行,上述患者应选用非阿片类镇痛药进行替代治疗。
与酒精、CNS抑制剂和违禁药物之间相互作用
如果在包括其他CNS抑制剂(如镇静药、抗焦虑药、安眠药、抗精神病药、肌肉松弛药、其他阿片类药物)治疗中加用本品,会导致低血压、深度镇静、昏迷或呼吸抑制。正使用CNS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使用本品治疗时,应评估CNS抑制剂使用周期和患者反应,包括对CNS抑制剂的耐受程度。另外,应考虑患者是否酗酒或使用可导致CNS抑制的违禁药物。如果在正使用CNS抑制剂患者中开始使用本品治疗,起始剂量应低于正常使用剂量,并监测患者是否出现镇静和呼吸抑制体征,并考虑降低合用的CNS抑制剂的剂量[见【药物相互作用】]。
QTc间期延长
一项阳性对照研究中,在健康受试者中观察研究本品对QTc间期的影响,结果显示,本品在10μg/小时剂量下不会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作用;但是,在40μg/小时剂量下(两个本品20μg/小时剂量),发现QTc间期延长。临床使用中,对低钾血症或临床不稳定型心脏病患者(包括:不稳定型房颤、伴有症状的心动过缓、不稳定型充血性心力衰竭或活动性心肌缺血)应用本品时,应考虑出现上述现象的可能性。
有长QT综合征病史患者或此类患者直系亲属、或正使用IA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如奎尼丁、普鲁卡因胺、丙吡胺)或III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如索他洛尔、胺碘酮、多非利特)的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
降压作用
本品可导致严重低血压,包括直立性低血压和非卧床患者晕厥。使用减少血容量药物导致血压不稳定或合用某种CNS抑制剂(如吩噻嗪类或全身麻醉剂)治疗的患者会增加低血压风险[见【药物相互作用】]。上述患者开始本品治疗或剂量滴定期间应监察低血压体征。
头部损伤或颅内压升高患者的使用
易发生颅内CO2滞留的患者(如颅内压升高或脑瘤患者)使用本品需监测其镇静和呼吸抑制体征,尤其是在开始治疗期间。本品会减少呼吸动力,CO2滞留会导致颅内压进一步增加。阿片类药物还会导致头部损伤患者的临床病程不明确。
意识受损或昏迷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
肝毒性
慢性疼痛临床试验中未观测到本品具有肝毒性,但是其他临床试验和上市后不良事件报告均显示,在接受舌下丁丙诺啡给药治疗患者中观测到细胞溶解性肝炎和黄疸性肝炎病例,异常范围包括从肝转氨酶一过性无症状升高至肝衰竭、肝坏死、肝肾综合征和肝性脑病病例报告。许多病例中,已患肝酶异常、乙肝或丙肝病毒感染,合并使用其他潜在性肝毒性药物,以及正在滥用注射药物可能起到肝毒性产生或促进肝毒性。肝毒性风险增加的患者(如酗酒史、经脉注射药物滥用或肝脏疾病患者),应记录基线肝酶水平,并在本品治疗期间定期监测。
用药部位皮肤反应
罕见病例报道有,用药部位皮肤发生重度严重反应伴明显炎症反应包括“灼伤”、“流脓”和“小水泡”的病例,发作时间也不同,从开始本品治疗后的几天至几个月均有。告知患者,用药部位出现重度反应时,应迅速报告并中止治疗。
过敏反应
临床试验和上市后临床使用均有丁丙诺啡急性和慢性超敏反应病例报告,最常见体征和症状包括皮疹、荨麻疹和瘙痒。据报道,包括支气管痉挛、血管神经性水肿和过敏性休克病例。丁丙诺啡超敏反应病史是本品禁忌症之一。
可使局部温度升高情况下的用药
建议患者及其医护人员在使用透皮给药系统期间,应避免暴露用药部位及周围皮肤在外部直接热源处,如热垫或电热毯、加热或仿日晒灯、桑拿、热浴和加热功能的水床,因为这会增加丁丙诺啡的吸收。建议患者避免用药部位及周围皮肤暴露在热水中或长时间直接暴露在日光中,这可能使透皮系统出现温度依赖性的丁丙诺啡释放增加,并可能导致用药过量和死亡。
发热患者
使用本品的发热或因阿片类药物副作用致劳动过度所致的体温增加的患者应进行监测,如果出现呼吸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则需调整本品剂量。
胃肠道疾病患者使用
麻痹性肠梗阻患者禁用本品,其他胃肠道梗阻患者应避免使用本品。
本品中的丁丙诺啡成分可引起奥狄括约肌痉挛,因此应监测患有胆道疾病包括急性胰腺炎的患者,避免症状恶化。阿片类药物可能导致血清淀粉酶水平升高。
惊厥或癫痫疾病患者的使用
本品中的丁丙诺啡成分可能会加重惊厥性疾病患者的惊厥发作,在一些临床环境中可能引起或加重癫痫发作。在本品治疗期间,应监测有癫痫病史的患者,以防癫痫发作。
避免戒断症状
和其他阿片类药物一样,丁丙诺啡的长期使用可能导致躯体依赖性。戒断症状包括燥动、流泪、鼻溢、呵欠、出汗、寒战、肌痛和瞳孔散大,呕吐和腹泻导致的显著体液流失需要静脉输液治疗。戒断症状(戒断综合征)出现时,通常是轻度的,在2天后开始,可能持续到2周。
中止本品治疗时,应逐渐降低剂量[见【用法用量】],不得突然中止。
驾驶和机械操作
本品会在神经和身体上损害具有潜在危险性活动的执行能力,如驾车或机械操作。即便按医嘱使用,也可能影响患者对道路安全的反应程度,以及操作机器的能力。尤其是在治疗的开始阶段及合用其他作用于中枢系统的物质时,如酒精、镇定剂、镇静剂和催眠药。警告患者不要驾车或操作有危险的机械,除非对本品的作用耐受并且了解如何对药物做出反应。医生应针对不同患者给予不同的建议。对已使用稳定剂量的患者,一般的限制是没有必要的。
如有影响,患者在治疗的初期或在由低至高的剂量调整阶段,在去除贴剂后的至少24小时 内,不能驾车或操作机器。
成瘾治疗用药
本品尚未进行此类研究,并且未批准用于成瘾疾病的控制。
运动员慎用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丁丙诺啡为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因此运动员慎用本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