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肝胆湿热证患者,如脾胃虚寒证等不宜使用。
2)过敏体质者慎用。
3)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如使用应定期监测肝肾功能。
4)合并胆道梗阻时不宜使用。
5)使用过程中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如发热、黄疸、上腹痛等症加重时应及时请外科诊治。
6)本品中苦木有小毒,不宜久服。
7)本品疗程建议不超过2周。
8)服药期间饮食宜清淡,忌食油腻及辛辣食物,并戒酒。
9)孕妇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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