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药品为对症治疗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
3)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有消化性溃疡史、胃肠道出血、心功能不全、高血压。
4)用药期间如出现胃肠道出血,肝、肾功能损害,视力、听力障碍,血象异常,应立即停止用药。
5)3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6)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7)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8)对该药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该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该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该药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3)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14)第一次使用该药品如出现皮疹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浙公网安备
330109020004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