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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胃脘灼热痛证、重度胃痛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2) 儿童及年老体虚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3) 服本药三天症状未改善,应停止服用,并去医院就诊。 
4)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7)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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