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和肿瘤内科开展临床试验
2019年12月04日 7945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北京协和医院肿瘤内科开展在一线治疗进展的晚期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中比较pembrolizumab与紫杉醇的III期临床试验
2017-08-22 GCP小行家
联系人:王尚尚18916628687
入选标准
1. 愿意并能够签署参与试验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可能还将签署未来生物医学研究的
同意书。但是,不参与未来生物医学研究的受试者也可参与主体试验。
2. 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日已年满18 周岁(或当地法规要求的年龄,以较大的一项为
准)。
3. 通过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胃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4. 患有转移性疾病或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疾病。
5. 依照RECIST1.1 的定义,研究者确定患者有可测量疾病。位于既往放疗区域内的
病灶如果证实发生进展,则认为其可测量。
a. 注:整个研究期间应采用完全相同的图像采集和处理参数。
6.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3 天内,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 或1。
7. 接受包含铂类/氟尿嘧啶双药疗法的一线治疗期间或之后,有证据显示发生客观影
像学或临床疾病进展。
a. 作为二线治疗,受试者需有证据表明接受一线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可通过
CT 扫描或临床证据(例如新发腹水或胸腔积液的细胞学报告)证实疾病进
展。
b. 适用情况下,可通过病理学标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新发恶性渗出
液或恶性渗出液恶化(超声检查证据)。
c. 辅助或新辅助治疗期间或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发生临床疾病进展的受试者可
以入组,前提是根据要求接受过铂类/氟尿嘧啶双药疗法。
d. 要求受试者接受过至少一剂铂类联合氟尿嘧啶治疗才能符合入组资格。一线
治疗中允许将这些药物中的一种停药或减量,换为新药/添加新药;但是,
要求有证据显示一线治疗期间/之后发生疾病进展。因此,一线治疗中,在
疾病进展之前,由于不良事件而停止治疗的受试者,在有证据证实疾病进展
之前,不符合入组研究的资格。
8. 愿意提供肿瘤组织进行PD-L1 生物标记物分析,根据组织样本的质量是否足以评
估PD-L1 的状态,会收到来自中心实验室的确认通知。如果没有提供足够的组
织,可能需要重复取样。新近获得的活检标本优于存档标本,福尔马林固定、石蜡
包埋(FFPE)的组织块标本优于切片。
a. 新近获得定义为:治疗开始(第1 天)之前6 周(42 天)内获得。对于无
法提供新近获得的内镜检查标本的受试者(例如无法采集或对受试者安全存
在顾虑),可提交存档标本。
9. 肿瘤PD-L1表达阳性(根据提供给中心实验室的样本的分析结果)
10. 患有HER-2/neu阴性肿瘤的受试者符合入组条件。对于患有HER2/neu 阳性肿瘤或
肿瘤状态未知的受试者,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a. 如果为HER2/neu阳性,受试者必须有在接受包含曲妥珠单抗在内的治疗并
有确认的疾病进展的记录。
b. 状态未知的受试者必须在当地确定其HER2/neu 状态。如果为HER2/neu阴
性,则受试者符合入组条件。如果为HER2/neu 阳性,则受试者必须有在接
受包含曲妥珠单抗在内的治疗中确认的疾病进展的记录。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0 天(适用于
Pembrolizumab 组),或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80 天(适用于紫杉醇组),须愿
意采取2 种避孕措施或手术绝育或不发生异性性行为(参见第5.7.2 节)。有生育
能力的受试者指的是未接受手术绝育或未达到停经>1 年的受试者。
男性受试者从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0 天(适用于
Pembrolizumab 组),或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80 天(适用于紫杉醇组),须同
意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12. 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2小时内,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应获得尿液或血清妊娠
测试的阴性结果。如果尿液测试结果呈阳性或不能证实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
娠试验。
排除标准
1. 当前正在参与研究且接受研究治疗,或者治疗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参与过试验性药物
的研究且接受过研究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
2. 患有鳞状细胞或未分化型胃癌。
3. 在之前2 年内发生过需要系统性治疗(即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
制剂)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
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等)不被视为系统性治疗。
4. 诊断为免疫缺陷或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7 天内正在接受系统性类固醇治疗或任何其
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向申办方咨询之后,使用生理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可能可以
被批准。
5. 研究第1 天之前4 周内接受过抗肿瘤单克隆抗体(mAb),或者4 周之前接受的药
物所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康复(即≤1 级或达到基线水平)。
6. 研究第1 天之前2 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小分子疗法,放疗,或任何其他用于癌症
系统性治疗的药物或者之前接受的药物所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康复(即≤1 级或达
到基线水平)。注:有≤2 级神经病变或≤2 级脱发的受试者属于这一标准的例外情
况,可能有参与研究的资格。
a.如果受试者接受过大手术,他们在开始治疗之前必须从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
和/或并发症中充分康复。
7. 在过去5 年内已知有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
注:不排除有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腺癌、宫颈原位
癌)并且已接受了可能潜在根治的受试者。
8. 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
疗的受试者也可参加本研究,如果受试者显示影像学病情稳定,即通过重复影像学
检查显示至少4 周内没有进展的证据(应注意,重复影像学检查应在研究筛选期进
行)、临床状况稳定,并且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 天不需要类固醇治疗。
9. 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肺炎(非感染性)病史或当前正在罹患肺炎(非感染性)。
10. 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1. 有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
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不符合受试者的最大利益。
12. 已知存在可能对遵从试验要求产生影响的精神或药物滥用疾病。
13.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预期在计划的试验期间(从筛选访视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
给药后120 天(适用于Pembrolizumab组),或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80 天(适
用于紫杉醇组))受孕的女性受试者,或使其配偶怀孕的男性受试者。
14. 先前已接受过抗PD-1、抗PD-L1 或抗PD-L2 药物或直接作用于另一种刺激或共抑
制性T 细胞受体(例如CTLA-4、OX-40、CD137)药物的治疗。
15.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1/2 抗体)感染史。
16. 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HBsAg 结果阳性。
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已知丙肝抗体阳性并且丙肝并RNA 定量结果高于分析方法
的检测下限。
17. 研究治疗的计划开始日期之前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a. 注: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一般为灭活流感疫苗,允许使用;但是鼻内用流
感疫苗(例如FluMist?)为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18.已知对紫杉醇或紫杉醇制剂内使用的任何成分有变态反应或超敏反应,或者有接受紫杉烷治疗的其他禁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