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治方案

2015年04月21日 8105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和确诊程序

  (一)筛查

  1、在婴儿出生3-5天(72-120小时)内,接产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听力障碍筛查、填写《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并将筛查结果登记到《孕产期服务记录》中。

  《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的“医院联”和原始检查记录由接产医疗机构保存;“家长联”交家长保存;“妇幼保健所联”由接产医疗机构填写筛查结果后,随《孕产期服务记录》一并交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

  区(县)妇幼保健所在收到《孕产期服务记录》和《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妇幼保健所联”后,及时转至婴儿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筛查未通过者,由接产单位在《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家长联”中填写并告知复查时间和地点。

  2、筛查未通过的婴儿在出生后第42天回接产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由接产医疗机构填写《上海市新生儿听力筛(复)查报告》,并通过区(县)妇幼保健所将复查结果告知婴儿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复查仍未通过者,由接产单位发出转诊通知,并负责将其转至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

  (二)确诊

  1、复查未通过的婴儿,在其出生2-3个月时应凭接产单位开具的转诊通知到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进行复查和确诊。

  2、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出具《上海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并经上海市儿童保健所、区(县)妇幼保健所将复查结果告知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复查未通过但无法确诊者,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应发出通知,要求该婴儿于出生6个月时再次进行复查和确诊,并通知其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经诊断有听力障碍的,由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出具《上海市儿童听力诊断报告》,并填写《上海市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卡》,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和市儿童保健所。

二、治疗和干预

  1、定点的儿童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应对确诊有听力障碍的患儿针对病因进行治疗;

  2、选择配戴助听器:对尚残留部分听力(轻—重度听力障碍)的患儿,依据有关标准选配适当的助听器进行听力矫正;

  3、人工耳蜗植入:对重度和极重度耳蜗性感音神经性耳聋患儿在应用助听器无效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人工耳蜗植入;

  4、进行听力和语言训练:在配载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后,安排对象到有关机构进行适当的语言训练,促进患儿言语—语言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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