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心理障碍的判断标准(转载)
2019年01月14日 5738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性心理障碍的判定标准
2016-01-10 丛中 丛中精神分析
性心理障碍的判定依据
丛中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性心理障碍( psychosexual disorder) 以往称为性变态( sexual deviation)或性倒错( paraphilia), 泛指以男女两性性心理和性行为明显偏离正常, 并以这种偏离行为作为性兴奋、性满足的主要或惟一方式的一组精神障碍。其正常的异性恋受到全部或者某种程度的破坏、干扰或影响。一般的精神活动并无其它明显异常。
《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列举的性心理障碍的3个主要类别:性身份障碍、性偏好障碍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
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理事会确信,同性恋不是一个精神疾病。在将同性恋作为精神病分类单位从其《诊断和统计手册(DSM)》中删除时,该学会声明:“同性恋本身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或职业能力的损害”(美国精神病学会,1973)。但
是,修订后的手册(DSM-3)包括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这一可以治疗的疾病单位。在随后的修正中,DSM-3-R的疾病名单上,既不包括同性恋,也不包括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
DSM-5,将“性身份障碍”及相关临床现象从性心理障碍中取出,作为独立的一类精神障碍,单独列出,叫做“性别焦虑障碍(性别烦躁)”。
因此,在DSM-5的“性心理障碍”分类中,包括如下常见类型:窥阴癖,露阴癖,摩擦癖,性受虐癖,性施虐癖,恋童癖,恋物癖,异装癖,其它。
在欧洲的维多利亚时代,曾经只有“男上女下位”的性交姿势,被认为是唯一合乎宗教要求的,被称作是“传教士的性交体位”,其它性行为方式,如口交,甚至性自慰等,都会被认为是异常的性行为方式,均属于性变态。
人类的性具有三种功能:生物学功能,即生殖功能;人生功能,即性体验是人生的一种重要生活体验,它对促进个人成长有重要作用,是人生的一个重要方面或内容,能够给人带来快感和满足,体现人生的某种意义和价值;社会功能,即建立和发展人际关系的功能,中国文化强调夫妻为人伦之首。健全的性心理和性行为应该适当而和谐地完成上述三种功能。
过去认为,凡符合某一社会文化的规范、法律,以及生物学需要的性行为,被视为正常范围内的性行为。也就是说,那些不指向性交、不导致生殖或种系繁衍的性心理或性行为,以及使性伴及本人遭受伤害与痛苦的性心理或性行为,均属于异常、“性变态”。
人们的性心理和性行为变异很大,因此,仅仅统计学上的异常不能视为性心理障碍,在临床精神病学实践中,性心理障碍的定义或诊断标准不可能脱离社会文化的影响,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文化背景,对性行为有不同的评价。即使是同一社会、同一文化背景,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因此,至今还没有衡量性行为正常或异常的绝对标准。区别只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社会文化的发展与演变:从性变态到性少数、到性多元。
最初,很多性行为被诊断为“性变态”,被医学污名。后来,以多数人为正常标准,少数人的性行为被认为是异常的性行为,包括以生殖为目的、男女性交为标准,把同性恋视为“性少数”。
现在,性多元的观点认为:性是平等的,是多元存在的。该观点所依据的价值标准是: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性是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现代社会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独特的,包括在性行为方式方面;个体之间存在着性行为的差异性。现代社会在性的方面,越来越开放,尊重个体的性权利,尊重性活动中的个体差异,认为人类在性活动中,从来就没有过统一标准,因而倡导多元化的性价值观,以捍卫每个人独具的性的尊严和价值。这叫做“性多元”。差异无优劣。在性行为方面,个体之间存在差异,同时,更要强调尊重差异,才能真正做到人人平等、男女平等。
性是一种人权。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如何使用他自己的身体,包括性器官。如果对性行为要制定统一的标准,这无异于“性的道德霸权”,其含义是:我是对的,你是错的;有权者是对的,无权者是错的;多数人是对的,少数人是错的;生殖的是对的,非生殖的是错的;有爱情的是对的,无爱情的是错的;等等。这些都不符合性人权。
性自由不是性滥交,性自由是个体决定自身性行为的权力,性是私事。李银河认为,只要符合“成年、自愿、隐秘”这三条标准,性行为就算是正常的。
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和进步,改变了人们对待性的态度和价值判断,影响着性心理障碍的诊断与分类,最显著的变化是,同性恋被从精神障碍诊断分类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