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全面性癫痫持续状态治疗共识
2018年05月07日 9840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定义
全面性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GCSE):采用Lowenstein等提出的临床实用的GCSE操作定义,即每次全身性强直-阵挛(GTC)发作持续5min以上,或2次以上发作,发作间期意识未能完全恢复。
3个阶段
第一阶段GCSE:GTC发作超过5min,启动初始治疗,最迟至发作后20min评估治疗有无明显反应;
第二阶段GCSE:发作后20~40min,开始二线治疗;
第三阶段GCSE:发作后大于40min,属难治性癫痫持续状态(refractorySE,RSE),转入重症监护病房进行三线治疗。
超级难治性癫痫持续状态(super-RSE):当麻醉药物治疗SE超过24h,临床发作或脑电图痫样放电仍无法终止或复发时(包括维持麻醉剂或减量过程中),定义为super-RSE。
各个阶段如何处理?
第一阶段GCSE的初始治疗
对于GCSE成人患者的初始治疗,肌注咪达唑仑、静注劳拉西泮、静注地西泮(不论是否后续苯妥英钠)和静注苯巴比妥均能有效终止发作(A级证据);静注地西泮和静注劳拉西泮的有效性相当。未建立静脉通路情况下,肌注咪达唑仑的有效性优于静注劳拉西泮(A级证据);当发作持续时间大于10min时,静注劳拉西泮的有效性优于静注苯妥英钠(A级证据)。
建议:由于国内尚不生产劳拉西泮注射剂,苯妥英钠注射剂也获取困难。初始治疗首选静注10mg地西泮(2~5mg/min),10~20min内可酌情重复一次,或肌注10mg咪达唑仑。院前急救和无静脉通路时,优先选择肌注咪达唑仑。
第二阶段GCSE的治疗
当苯二氮卓类药物的初始治疗失败后,可选择其他AEDs治疗。
建议:初始苯二氮卓类药物治疗失败后,可选择丙戊酸15~45mg/kg[<6mg/(kg·min)]静脉推注后续1~2mg/(kg·h)静脉泵注,或苯巴比妥15~20mg/kg(50~100mg/min)静脉注射,或苯妥英钠18mg/kg(<50mg/min)或左乙拉西坦1000~3000mg静脉注射。
第三阶段RSE的治疗
大约三分之一的GCSE患者将进入RSE。此时,需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立即静脉输注麻醉药物,以持续脑电图监测呈现爆发-抑制模式或电静息为目标。同时应予以必要的生命支持与器官保护,防止因惊厥时间过长导致不可逆的脑损伤和重要脏器功能损伤。
建议:咪达唑仑[0.2mg/kg负荷量静注,后续持续静脉泵注0.05~0.40mg/(kg·h)],或者丙泊酚[2mg/kg负荷量静注,追加1~2mg/kg直至发作控制,后续持续静脉泵注1~10mg/(kg·h)]。
super-RSE的治疗
对于super-RSE的治疗,尚处于临床探索阶段,多为小规模回顾性观察研究。
可能有效的手段包括:氯胺酮麻醉、吸入性麻醉剂、电休克、免疫调节、低温、外科手术、经颅磁刺激和生酮饮食等。
建议:权衡利弊后,谨慎使用。
终止GCSE后的处理
终止标准为临床发作停止、脑电图痫样放电消失和患者意识恢复。
当在初始治疗或第二阶段治疗终止发作后,
建议:立即予以同种或同类肌肉注射或口服药物过渡治疗,如苯巴比妥、卡马西平、丙戊酸、奥卡西平、托吡酯和左乙拉西坦等;注意口服药物的替换需达到稳态血药浓度(5~7个半衰期),在此期间,静脉药物至少持续24h。
当第三阶段治疗终止RSE后,
建议:持续脑电监测直至痫样放电停止24~48h,静脉用药至少持续24~48h,方可依据替换药物的血药浓度逐渐减少静脉输注麻醉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