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美国CDC妊娠梅毒治疗方案
2018年10月10日 7551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7.1 梅毒筛查 所有孕妇均应在第一次产前检查时做梅毒血清学筛查。对梅毒高发地区孕妇或梅毒高危孕妇,在妊娠第28周及临产前再次筛查。如梅毒血清学阳性且又不能排除梅毒时,尽管以往已行抗梅毒治疗,为了保护胎儿,应再做抗梅毒治疗。梅毒患者妊娠时,如果已经接受正规治疗和随诊,则无需再治疗。如果对上次的治疗和随诊有疑问或本次检查发现有梅毒活动征象,则应再接受一疗程治疗。任何在妊娠20周后有死胎史者均需做梅毒血清学筛查。所有孕妇在妊娠期间至少做一次梅毒血清学筛查。武汉市第三医院皮肤科彭才智
7.2 治疗方案
7.2.1 治疗原则和推荐方案 根据孕妇梅毒分期采用相应的青霉素方案治疗,必要时增加疗程。
一期梅毒、二期梅毒及病期在1年内的潜伏梅毒:苄星青霉素,240万U,肌注,1次/周,共1~2次。
病期在1年以上或病期不清的潜伏梅毒、心血管梅毒或梅毒瘤树胶肿:苄星青霉素,240万U,肌注,1次/周,共3次。
神经梅毒:青霉素1800万~2400万U/d,300万~400万U/4 h静脉滴注,或持续静脉滴注,连用10~14 d。继以苄星青霉素240万U,肌注,1次/周,共3次。普鲁卡因青霉素240万U,肌注,1次/d,丙磺舒500 mg,口服,4次/d,连用10~14 d。继以苄星青霉素240万U,肌注,1次/周,共3次。
7.2.2 青霉素过敏 先深入探究其过敏史的真实性。必要时重做青霉素皮肤试验。对青霉素过敏者,首选口服或静脉滴注青霉素脱敏后再行青霉素治疗。脱敏处理一定要在有急救药物及设施的医院进行。脱敏是暂时的,患者日后仍可对青霉素过敏。
7.3 随访和疗效评价 在妊娠第28~32周和分娩期复查非螺旋体血清定量试验评价疗效。高危人群或梅毒高发地区孕妇需要每月检查非螺旋体血清定量试验,以及时发现再感染,大多数孕妇在能做出疗效评价之前分娩。
7。4 其他问题 吉-海反应(Jarisch-Herxheimer反应) 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和早产等。孕妇与胎儿梅毒感染严重者治疗后吉-海反应、早产、死胎或死产发生率高。不应因吉-海反应的出现而停止治疗。在妊娠后期可通过超声检查发现胎儿先天梅毒(胎儿腹腔积液、肝大)。所有妊娠梅毒孕妇均应做HIV筛查。四环素和强力霉素可能使胎儿乳牙变色,禁用于孕妇。红霉素对胎儿感染疗效差,故不用于治疗妊娠合并梅毒。尚无资料推荐应用头孢三嗪或阿奇霉素治疗妊娠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