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糖尿病的诊断
2016年07月16日 5706人阅读
妊娠合并糖尿病包括孕前糖尿病 (pre-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PGDM) 和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PGDM可能在孕前已确诊或在妊娠期首次被诊断。随着糖尿病发病率日益升高,以及 GDM 筛查诊断受到广泛重视,妊娠合并糖尿病患者不断增多。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与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分会妊娠合并糖尿病协作组曾于2007年制订了我国《妊娠合并糖尿病临床诊断与治疗推荐指南(草案)》[简称指南(草案)]在指导临床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与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分会妊娠合并糖尿病协作组现对指南(草案)进行了修改,制订了《妊娠合并糖尿病诊治指南 (2014)》(简称本指南),主要参考了我国现行的GDM诊断标准、国际妊娠合并糖尿病研究组(lntemational Association of Diabetes and Pregnancy Study Group,IADPSG)、国际糖尿病联盟(lnternational Diabetes Federation,IDF)以及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制订的妊娠合并糖尿病指南,并参照国内、外临床研究的大量循证医学证据。
诊断
多年来,针对GDM的诊断方法和标准一直存在争议。为此,2001年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NIH)的支持下,进行了一项全球多中心的前瞻性研究,即“高血糖与不良妊娠结局(hyperglycemia and adverse pregnancy outcomes,HAPO)”研究。
根据这一研究结果,IADPSG在2010年提出了GDM诊断的新标准,美国糖尿病学会(American Diabetes Association,ADA)在2011年对GDM的诊断标准进行了更新,WHO在2013年也制订出妊娠期高血糖的诊断标准。同时,研究表明,妊娠期轻度高血糖的严格管理可显著改善母儿结局(A级证据)。因此,本指南推荐采用国际和国内推荐的新GDM诊断标准。
一、PGDM
符合以下2项中任意一项者,可确诊为PGDM。
1.妊娠前已确诊为糖尿病的患者。
2.妊娠前未进行过血糖检查的孕妇,尤其存在糖尿病高危因素者,首次产前检查时需明确是否存在糖尿病,妊娠期血糖升高达到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应诊断为PGDM。(1)空腹血浆葡萄糖(fasting plasma glucose,FPG)≥7.0 mmol/L(126mg/dl)。(2)75g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r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OGTT),服糖后2h血糖≥11.1 mmol/L(200mg/dl)。(3)伴有典型的高血糖症状或高血糖危象,同时随机血糖≥11.1mmol/L(200mg/dl)。(4)糖化血红蛋白 (glycohemoglobin,HbAlc)≥6.5%[采用美国国家糖化血红蛋白标准化项目( national glycohemoglobin standardization program,NGSP)/ 糖尿病控制与并发症试验(diabetes control and complication trial,DCCT) 标化的方法],但不推荐妊娠期常规用HbAlc进行糖尿病筛查。
GDM高危因素包括肥胖(尤其是重度肥胖)、一级亲属患2型糖尿病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T2DM),GDM 史或巨大儿分娩史、多囊卵巢综合征、妊娠早期空腹尿糖反复阳性等。
二、GDM
GDM指妊娠期发生的糖代谢异常,妊娠期首次发现且血糖升高已经达到糖尿病标准,应将其诊断为PGDM而非 GDM。GDM诊断方法和标准如下:
1.推荐医疗机构对所有尚未被诊断为PGDM或GDM的孕妇,在妊娠24-28周以及28周后首次就诊时行OGTT。
75gOGTT方法:OGTT前禁食至少8h,试验前连续3d正常饮食,即每日进食碳水化合物不少于150g,检查期间静坐、禁烟。检查时,5min内口服含75g葡萄糖的液体300ml,分别抽取孕妇服糖前及服糖后1、2h的静脉血(从开始饮用葡萄糖水计算时间),放人含有氟化钠的试管中,采用葡萄糖氧化酶法测定血糖水平。
75gOGTT的诊断标准:服糖前及服糖后1、2h,3项血糖值应分别低于5.1、10.0、8.5mmol/L(92、180、153 mg/dl)。任何一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
2.孕妇具有GDM高危因素或者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建议妊娠24-28周首先检查FPG。FPG≥5.1mmol/L,可以直接诊断GDM,不必行OGTT;FPG<4.4mmol/L( 80mg/dl),发生GDM可能性极小,可以暂时不行OGTT。FPG≥4.4mmol/L 且<5.1mmol/L 时,应尽早行OGTT。
3.孕妇具有GDM高危因素,首次OGTT结果正常,必要时可在妊娠晚期重复OGTT。
4.妊娠早、中期随孕周增加FPG水平逐渐下降,尤以妊娠早期下降明显,因而,妊娠早期FPG水平不能作为GDM 的诊断依据。
5.未定期检查者,如果首次就诊时间在妊娠28周以后,建议首次就诊时或就诊后尽早行OGTT或FPG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