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里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我可以say no吗

2017年06月29日 10390人阅读

“公司让我们下去,我们就下去,谁知道里面有什么化学品啊,从来没有人告诉过我们,他们管着我们,我们能够不听他们的吗!”

多少次,我听到化学品中毒的患者这样告诉我。特别是那些从事设备管道安装维修,装卸催化剂作业的工人们。

他们大多很年轻。农民工。起早贪黑。

需要清理残余催化剂或检维修管道时,必须义无反顾冲下去。

偶然的,不幸的,会发生急性中毒事件。

当急性中毒缓解了,他们还是要继续从事着这样的工作。起早贪黑。当需要清理残余催化剂、检管道维修时,还是必须义无反顾冲下去。

却很庆幸自己有了一份养家糊口的职业。

因为比种地收入高多了。

最可悲的,他们从头到尾,根本不知道自己接触的是什么化学品。

“身体是你自己的。你必须在下去之前知道里面有什么,是什么,了解它的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会出现什么不舒服,第一时间应该如何救治,这是你的权利!”

这是我今天和一个随访患者之间的对话,他今年27岁,非常非常担心几十年后,自己从急性中毒进展为慢性中毒。

但是,时光无法倒流,你不可能回到几个月前的那个晚上,公司让你下反应釜的时候,你say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其实,几个月前的那个晚上,公司让你下反应釜的时候,你是可以say n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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