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M5 失眠障碍诊断标准
2017年07月12日 17850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诊断标准
A. 主诉对睡眠数量或质量的不满,伴有下列(或更多)相关症状:
1. 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入睡困难)。
2. 维持睡眠困难,其特征表现为频繁地觉醒或醒后再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再入睡困难)。
3. 早醒,且不能再入睡。
B. 睡眠紊乱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教育、学业、行为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
C. 每周至少出现3晚睡眠困难。
D. 至少3个月存在睡眠困难。
E. 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机会,仍出现睡眠困难。
F. 失眠不能更好地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来解释,也不仅仅出现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的病程中(例如,发作性睡病、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睡眠异态)。
G. 失眠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
H. 共存的精神障碍和躯体状况不能充分解释失眠的主诉。
标注是否是存在:
伴非睡眠障碍的精神共病:包括物质使用障碍
伴其他医学共病
伴其他睡眠障碍
标注如是:
间歇性:症状持续至少1个月但少于3个月。
持续性:症状持续6个月或更长。
复发性:1年内发作2次(或更多)。
注明:急性和短期失眠(即症状持续少于3个月)但符合关于频率、强度、痛苦和/或损害的全部诊断标准)应被编码为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