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眠障碍(F51.01)
2018年03月30日 8118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失眠障碍(F51.01)
诊断标准
A. 主诉对睡眠数量或质量的不满,伴有下列(或更多)相关症状:
1. 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入睡困难)。
2. 维持睡眠困难,其特征表现为频繁地觉醒或醒后再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再入睡困难)。
3. 早醒,且不能再入睡。
B. 睡眠紊乱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教育、学业、行为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
C. 每周至少出现3晚睡眠困难。
D. 至少3个月存在睡眠困难。
E. 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机会,仍出现睡眠困难。
F. 失眠不能更好地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来解释,也不仅仅出现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的病程中(例如,发作性睡病、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睡眠异态)。
G. 失眠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
H. 共存的精神障碍和躯体状况不能充分解释失眠的主诉。
因为失眠或过度担心睡眠,增加的日间易激惹和不良的专注力,可能产生人际间、社交和职业的问题。降低的注意力和专注力是常见的,有失眠的个体可能与较高比例的事故发生率有关。持续的失眠也与长期的后果有关,包括增加的重性抑郁障碍、高血压、心肌梗死的风险,缺勤和工作绩效的降低,生活质量的下降,以及经济负担的增加。